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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仲裁費用或和解費用之負擔,應記明於判斷書主文或和解書。
前項判斷書或和解書中未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裁定確定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