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0: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理事、監事之解任,章程之修改及重要財產之處分,應以會員代表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