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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衛生計畫與設施及環境衛生清潔檢查。
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
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四、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及矯治。
五、藥品之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病舍之管理。
七、學生疾病與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