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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法務部設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
查小組),依法審查前條之申請。
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該委託或聘任申請人之機關派
員到場說明。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