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1:5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監控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指定之時間、地點接受科技監控設備之裝置、拆除。
二、依指定之時間及處所住居或活動。
三、依觀護人指示,配合科技監控設備之訊號,為必要之行為或反應。
四、不得拒絕觀護人或警察之電話訪談、進入監控處所進行設備檢查、維修或查訪。
五、不得擅自或故意拆除、損壞、隱匿或阻斷科技監控設備。
六、保持科技監控隨身設備正常運作之電力。
七、不得為其他影響科技設備監控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