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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技能訓練所正訓練師出缺,經公開甄選後,甄選總成績如有同分時,得優
先就該所同分之副訓練師遴用之。
技能訓練所副訓練師出缺,經公開甄選後,甄選總成績如有同分時,得優
先就該所同分之助理訓練師遴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