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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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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訴訟輔導科接受詢問事項或為其他之服務,應立即洽辦、答復或為妥適之處理,並應設簿登記。
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