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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經費之出納。
二、關於法收款之收入。
三、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
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
五、關於財物之購置、保管及發給。
六、關於公有房舍之修建及分配使用。
七、關於實物配給之辦理。
八、關於同仁福利之研辦。
九、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及考核。
十、關於法律影片之放映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