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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得命檢察官報告處理事務之經過或調閱卷宗,檢察官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