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21: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分發學習人員有行止不檢或任事不力者,該地方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應
加警告,其情節較重或屢經警告不悛者,呈由該管高等法院院長或首席檢
察官轉報司法行政部核辦。
前項警告,應記明於前條第一項之報告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