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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任指導之推事、檢察官,每月應令分發學習人員擬作裁判書、處分書十件
以上,所擬稿件有不當者應改正指示之。
推事檢察官如係就其承辦之案件令學習人員擬作裁判書處分書者,得照錄
該稿件用為該案裁判書或處分書之原本,其原稿仍交由學習人員保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