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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經學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得領取及格證
書。其學習依本規則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