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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證明之申請,經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並簽奉核定後發給證明書,其格式另
訂之。 (附件二)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第 12
325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