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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請發給辦理民刑事實證明者,以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法律系畢業,現任
或曾任本部暨所屬機關薦任司法行政官,辦理民刑事件四年以上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