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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有事故時,由資深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須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議決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