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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檢察機關設保管品估價委員會,估計各項貴重物品之價格,必要時得函請各業同業公會指派專家會同鑑定。但估計價格僅適用於登帳,不能作購買或賠償之依據。
前項保管品估價委員會由書記官長、主辦會計、主辦總務人員及贓證物庫經管人員組成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