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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贓證物庫經管人員存入、發還或沒收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隨時辦理,並由出納人員按日或按旬就保管品備查簿登記帳目,予以結算,編具保管品結存表一式三份,送經主辦會計核轉機關長官核章後,分送會計室、總務科各乙份,一份留出納室存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