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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凡保管品存入或發還,出納人員依據收支傳票執行後,填入保管證字號,並註明「收訖」或「付訖」登入保管品備查簿,隨將收支傳票連同保管品收(領)據送會計室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