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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看守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生活輔導。
二、被告之作業。
三、被告之衛生保健。
四、被告之戒護管理。
五、被告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看守所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