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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戒治所得視需要報經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
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