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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第 18 條
戒治所設所務委員會,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