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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所置專任講座三人至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擔任
教學及研究工作;並得聘兼任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