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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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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局為辦理各項犯罪案件資料之綜合研析、評估、防制及法制研究事項,設研究委員會,置研究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由局長指派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