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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財團法人之組織、業務及管理方法。
四、董事之名額、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任
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
五、董事任期屆滿之改選及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之處理方式。
六、關於董事會事項。
七、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關於前項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
囑無明確記載者,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