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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為促使中央行政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依本辦法辦理著作權保障事宜,各機關依前條辦理之成果,應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以彙整公布。
前項提報、公布之方式及項目,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