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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應依其辦理之目的,預先評估其成果可能產出之著作權、利用需求及利用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