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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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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機關以最有利標所辦理之藝文採購,應以不訂底價或固定價格給付為原則。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訂有底價者,應依案件之規模、性質、專業性、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政府機關決標資料或洽詢相關行業之公協會提供資料並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底價,以不低於預算金額內廠商報價之百分之九十為原則。但有召開鑑價會議或成立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金額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