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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撤銷或廢止核准;已運出國外者,應限期運回:
一、檢附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文件。
二、違反核准之內容或附款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