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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承租人之管理維護情形,核定當年度得減免租金比率,並通知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機關。
前項管理維護事項及範圍,應以書面為之,並納為租賃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