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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口述傳統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與發展之軌跡,其登錄並應符合下列各款基準:
一、所傳遞之知識、價值觀、起源遷徙敘事、歷史、規範等內容,具文化意義並具一定之完整性。
二、表現形式及實踐仍維持一定之傳統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