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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培育前條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訓練。
二、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之課程規劃與教材編定。
三、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評量及合格證書之核發。
主管機關得以自行或委託學校、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等方式,辦理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