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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具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違反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
二、違反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經裁處罰鍰二次,其處分經確定。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證書予他人使用。
四、作業有違反潛水安全規範或要求。
五、違反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