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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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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進入保護區者,應於進入二十一日之前填具申請書,載明進入之目的、期間、範圍、地點等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單次或多次之進入,並經許可後,始得進入。但因情況急迫且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於保護區內從事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應依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