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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對從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研究、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導工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且符合下列資格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
一、各級學校。
二、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或研究機關(構)。
三、推動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