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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 3 條
文化部應於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
,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因故不及改聘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聘董事及監事
就任時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