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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報名參賽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其他本部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
文件或資料未符合前條及前項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應不予受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