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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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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傳統音樂:指內容為下列音樂之一者:
(一)民族音樂:指我國民族音樂之器樂曲或歌曲,或根據傳統音樂創編之作品,如現代國樂、絲竹樂、吹打樂、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各民族之傳統音樂。
(二)說唱曲藝:指以表現民間各地結合說與唱的作品,如相聲、鼓曲、評書、竹板快書等說唱藝術。
(三)傳統歌樂:指個人或團體以傳統詮釋方式演唱傳統歌曲,如原住民及客家歌謠與福佬民歌等演唱之作品。
二、藝術音樂:指內容為下列音樂之一者:
(一)以西洋樂器演唱、演奏當代作品或西洋經典曲目之音樂。
(二)以絲竹樂器或西洋樂器與絲竹樂器之混合編制,演唱、演奏非傳統音樂曲目、以藝術原創性為訴求之當代音樂。
三、跨界音樂:指風格與表現方式介於藝術音樂、流行音樂、傳統音樂或現代音樂之間,融合科技音樂等不同音樂之素材與技法進行創作或改編之音樂。
四、作曲:指以音樂藝術表現為主要訴求、具原創性之完整作品,為第一次錄製成歌(樂)曲,含器樂(為我國傳統樂器、西洋樂器等各種樂器所作之獨奏或合奏曲)、聲樂(獨唱、合唱或大型作品)等各類作品。
五、作詞:指以原創性、自創性之歌詞為主,且為第一次錄製成歌曲。
六、編曲:指為原創性音樂作品注入新生命之編作,既能呈現原創音樂及傳統音樂之特質,又能賦予藝術性和時代性之作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