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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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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獎牌、獎座及獎金。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作品侵害他人權利。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
經本部依前項規定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傳藝金曲獎之各類獎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