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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藏品圖像,應向本中心提出公文(或內部簽核)載明使用者(單位)、用途、重製發行數量等進行申請,並以兩週前申請為原則。
本中心得就前開書面內容通知申請人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