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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展演策劃執行及藏品蒐集支出。
二、圖書資訊徵集及採編支出。
三、研究發展及出版支出。
四、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支出。
五、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六、銷售支出。
七、場地興建、整建、修繕及設備管理維護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