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5:2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管理機關將文化創意資產對外提供利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利用之資產,以管理機關擁有合法權利者為限。
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利用。但屬國家珍貴文化創意資產,依法令規定限制其利用者,從其規定。
三、視文化創意資產之性質,必要時得要求利用人保險。
四、以授權方式提供利用者,應約定為非專屬授權。但專屬授權,更符合本法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目的,並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對於非營利使用,得以優惠計價方式處理。但所提供文化創意資產之品質,不得有所差別。
前項提供利用之計價基準,由管理機關訂定之,管理機關為本部所屬機關者,應報本部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