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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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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文化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
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者。
三、經主辦機關認定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者。
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接續營運人及有關機關並公告之:
一、終止強制接管之事由。
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三、終止強制接管之日期。
四、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必要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