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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 13 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將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計畫後,應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