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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際文化獎章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獎章之頒獎,採公開儀式,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國內得獎人與國外得獎人,於同一典禮頒發獎章。
二、國外得獎人,由本會邀請本人及眷屬一人於國慶期間來臺受獎,其停留期間以七日為原則。
三、國外得獎人,未克來臺受獎者,得由當地或鄰近我國駐外機構最高代表代頒獎章。
四、受獎人死亡者,本獎章得追頒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