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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際文化獎章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際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頒發對象如下:
一、對國際文化交流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深具勛績者。
二、從事有關國際文化交流之學術研究,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就者。
三、在國際間熱心支持我國國際文化交流工作,促進國際了解,具重大貢獻者。
四、前三款以外人員有功於國際文化交流工作者。
本獎章頒發對象不適用於業務有關之公務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