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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歷史建築主管機關為辦理修復工程,得成立歷史建築修復工程諮詢小組。
前項諮詢小組之任務,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督核歷史建築修復工程進行、評審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