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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符合第二條之災區歷史建築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縣市政府申請補助: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受損歷史建築所有權狀或房屋稅收據、房屋稅籍證明。
三、受損歷史建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證明。
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於二週內完成書表初審,彙整轉陳文建會複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