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0:4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審議通過後,興辦機關(構)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所編列之公共藝術經費,應運用於該公共藝術之民眾參與、教育推廣、文宣行銷、周遭環境美化及後續管理維護等事宜,或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
前項編列之公共藝術經費,其中五分之一得作為工程技術服務設計獎勵金。但不得逾新臺幣五百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