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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核定,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徵選會議紀錄。
二、徵選過程紀錄。
三、正選之公共藝術方案介紹(含辦理方式與地點、創作理念等內容)。
四、備選之公共藝術方案介紹。
五、鑑價會議紀錄。
興辦機關(構)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重大瑕疵或經審議會於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