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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 12 條
興辦機關與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建築師、工程專業技師或統
包廠商簽約後三個月內,應成立執行小組。如有特殊狀況,得報請審議機
關同意展延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